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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律解决办法

王某和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受伤,接到急救电话后当地县医院派出急救车,随车医生到达地点后误诊认为王某脸部溢血病情较轻,就未做处理,由于车小仅将张某送入医院抢救,王某则被后来赶到的县红十字医院救护,到医院后由于抢救时间不及时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认为是县医院没有及时抢救所致死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5000元,但医院拒绝赔偿?请问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的哪一条款?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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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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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医院显然是误诊,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是多因一果,因此承担部分责任。 我认为其法理是:当时双方尚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医院作为身负救死扶伤之责的专门机构,在接到急救电话后,有义务及时赶赴现场,仔细检查诊断,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疏于检查,错误诊断,导致伤者延误治疗,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会有争议,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本案在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为医疗活动,恐有不同理解。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以医学会鉴定为准,既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因其存在过失而应对伤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可以引用的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

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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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是一个医疗事故问题,王某家属应先向当地医政部门提出王某的死因医疗鉴定,证明王某的死是由于医院的急救医生失误(未及时抢救)造成的,之后再向医院提出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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