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田?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 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 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 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 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 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 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 )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与 菜田十、/V、六顷。 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 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全部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 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 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 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
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 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 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 )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与 菜田十、/V、六顷。
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 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 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 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
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 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 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 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
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 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 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 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 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 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廷委派使职 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
这种 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 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 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
由于职田常常 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 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 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 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 “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从两晋至唐,职田的经营及其直接劳动者的身份都有所变化。两晋南北 朝时期,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这些劳动者往往是全家服 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份十分卑微。他们在禄田上受到分成制 的地租剥削,每年至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给官吏。
所以此时期禄田 上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田,不再同时授与田驺、吏、僮等作 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管理当局“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法 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成小 块,由国家编户即普通称之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农)佃种。
这些职 田劳动者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相比,有较“自由”的身份,对受职田的官 员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受残酷的剥削。唐代职田实行定 额租制,其租额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实际上职田佃农所受的剥削远不止 此数。
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搬送(或交纳脚钱), 甚至还要交纳别立名目的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此苛重,农民不愿耕种,唐后 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区临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 加税,由两税户交纳。
此法并未久行,更通常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百姓租佃,甚至强令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百姓造成极大的苦 难。当时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结果是造成职田佃农相继 逃亡,而官府又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负担摊配在其他农户身 上,从而加速了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 999 ),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 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为: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 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 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
其中 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 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 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 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 入。
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佃户召浮 客(客户)充,每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稍后又规定,第 四、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成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 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
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入 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佃户, 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金循宋制,授与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 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
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别,如正 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猛安谋克、乌鲁古(群牧所) 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官公宇,天德二年 (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支给。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 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 1337 ), 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 十六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二顷。
各官职田从官田及 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召募佃客耕种,依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 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相沿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 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
至大二 年( 1309)拘收职田入官,改支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 四十石,四年(1311)仍复旧制。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 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
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 门。官员多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 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 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
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 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明太祖洪武十年( 1377 ),赐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禄。后收职田, 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