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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人民银行,跟人民银行的人做一样的工作, 可是我的工资不到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一, 我该怎么办呢?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这一点的,关于同工同酬能解决我这样的问题吗? 我在人民银行呆了2年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允许吗? 我看过好像是 在被派遣单位工作六个月 就要变成正式工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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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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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人民银行,跟人民银行的人做一样的工作, 可是我的工资不到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一, 我该怎么办呢?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尚无规定。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你的工资是按照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这一点的,关于同工同酬能解决我这样的问题吗?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了十一个条文进行规范,其中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你的问题按照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该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但由于人民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内部工作人员具有多原化的成分,其中有国家公务员,还有普通劳动者等,要注意对号入座。   三、我在人民银行呆了2年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允许吗?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目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所以说应该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四、我看过好像是 在被派遣单位工作六个月 就要变成正式工是这样吗?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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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不应该是派遣工啊。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你跟人民银行的人做一样的工作,并且在人民银行“呆了2年了”显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2、退一步说,就算你是派遣工,也应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说,你是与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与银行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你永远不会变成银行的“正式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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