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除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 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如对第三 人的侵权责任条款、违约条款、出租人在供应协议(买卖合同)项下权利 的转让、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禁止中途解约、预提税条款、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等。 例: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共同性条款及相关内容如下:(1)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 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 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 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全部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除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 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如对第三 人的侵权责任条款、违约条款、出租人在供应协议(买卖合同)项下权利 的转让、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禁止中途解约、预提税条款、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等。
例: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共同性条款及相关内容如下:(1)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 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 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 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任无法以特约排除。
因此,承租人在负担本条款责任的条件下仍有权向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侵权责任追偿D(2) 违约条款。本条款中应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作出约 定。在列举承租人违约情况后,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约补交租金并支付迟延利 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出租 人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当事人 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不设针对出租人的违约事件约定,这与出 租人的义务在先并且不具有持续性有关;但在发生了租赁设备不能交付 或类似违约事项时,承租人实际上仍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获得救济。(3) 出租人在供应协议(买卖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关 系中,出租人实际上将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通过供应协议已转移于供应商;而在供应商迟延交货、不能交货或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时,承租人并无追索的合同依据,该追索权利依据供应协议应由出租人享有。
为 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有出租人对其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转让的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① 在发生租赁设备交货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当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利和其他权 利转让于承租人或第三人;② 根据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为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提供一切应有的协助;③ 除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于交货违约和租赁设备的任何质量缺陷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4) 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依此条款,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 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而可能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通常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则不负担此风险。值得说明的是,按照许多国家的税法和会计 制度,国际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先行实际移转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此项租赁设备风险先行移转条款。
按照各国的民商法制度,设备的风险负担应当与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移转;但在融 资租赁中,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并且当事 人实际上已对该租赁设备投有保险,故本条款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 响很小。
(5) 禁止中途解约。根据本条款规定,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承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无权单方解约或要求解约。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设备实际上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是专为承租人需要而购买的,并且其一 般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如果允许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的准据法单方解约 或者提出协议解约,将可能造成出租人难以弥补的损失,该租赁设备往 往难以通过转售得到应有的补偿。
因此,出租人通常要求在融资租赁协 议中对于解约加以严格的限制。(6) 预提税条款。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对于外国公司组织在本国 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来源于该国的利息和租金征收所得税,该征税多采取向承租人征收预提税的方式。
由于各国间税率的差别和国际间避免 重复征税协定的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税收问题通常在租赁结构阶段即已 考虑。在多数的融资租赁协议中,预提税条款仅原则规定:承租人所在国 通过预提税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不予负担,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为税后收益;如果该条款试图规定对出 租人所得的预提税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则还须由承租人承诺该 预提税的比例限额和计算方法。
(7) 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本条款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人 破产后果加以约定,其内容通常为:① 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承租人破产或者将处于破产状态,并且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租约,并收回租 赁设备;② 承租人有责任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申报将该租赁设备不列人破产财产,并有责任对欠缴的租金申报债务;③ 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对不能收取的租金主张债权并要求赔偿。
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当承租人发生了破产或可能破产的事由时,使 出租人取得提前解约权并保全其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协议通常附有若干附件,并被视为融资租 赁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通常包括租赁设备明细表、租赁委托 书及附表、租赁设备确认书、供应合同副本、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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