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电子出版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1) 复制电子出版物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电子出版物复制之曰起1年内,留存电子出版物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备査。
(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非电子...全部
(1) 复制电子出版物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电子出版物复制之曰起1年内,留存电子出版物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备査。
(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
(5)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使用的原材料和复制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7)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要求委托单位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持著作权授权合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件后方可复制。
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本外应当全部输出境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