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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资一年多了要怎么追讨?

双方有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一年多都没有经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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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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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依2004年劳动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四)劳动者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或者解除合同之日。 第十四条 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申请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你是否具规定中的中断或者中止情形。
  如果这些规定都没有依照《劳动争议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需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祝你好运!。

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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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欠工资,本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但离开公司已经一年多了,才想到如何追讨,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规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委将不会受理该仲裁申请。
    而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是忠于公司就欠款问题在进行交涉,则交涉无果(即公司明确告诉你拒不补发拖欠的工资)时间,可以被认定为发生争议之时,那么,劳动者还是有希望就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正菜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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