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刘某怀孕待产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于当日上午入住该院妇产科住院部。医务人员给其作了常规检查并灌肠待产。灌肠后腹部剧痛,并有流血。刘某告知医务人员前段时间B超检查提示羊水少,顺产有危险,请求即时安排剖腹产,但医务人员不予重视,刘某持续流血8个多小时至下午17时40分,医务人员检查时发现“子宫板样硬、血压听不到”刘某此时已失血过量休克。
医院急行B超检查提示:胎盘早剥,婴儿死在胎内。直到19时医务人员才给刘某进行剖腹产手术。此时胎儿因缺氧窒息死去,子宫因失血过多无法恢复也被切除。
请问:
1、本案能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2、医院是否需要赔偿?如需赔偿,赔偿费用有哪些?。
1、本案能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从你陈述的情形看,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胎儿死亡和子宫切除的严重后果,应能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
2、医院是否需要赔偿?如需赔偿,赔偿费用有哪些?
:如果认定属于医疗事故当然是要赔偿的。
赔偿的标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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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能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产妇是受害人。医院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误诊、误治责任,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2、医院是否需要赔偿?如需赔偿,赔偿费用有哪些? ……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当然需要赔偿。 赔偿医疗费、不能生育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