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避制度,具体有哪些规定?
回避的原意是为保持公正而不参与,是利益规避原 则在执纪审查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审查处理公正的基本要求。党纪政纪案件中的回避,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审查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执纪审查的制度。 回避制度既可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执 纪审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或报复陷害案件当事人,又可以使执纪审查人员避开嫌疑,有利于客观公正 地开展执纪审查,有利于保护被审查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 纪检监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党纪政纪案件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回避的对象。回避的对象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 审查人员、参与执纪审查人员和协助执纪审查人员。执纪...全部
回避的原意是为保持公正而不参与,是利益规避原 则在执纪审查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审查处理公正的基本要求。党纪政纪案件中的回避,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审查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执纪审查的制度。
回避制度既可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执 纪审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或报复陷害案件当事人,又可以使执纪审查人员避开嫌疑,有利于客观公正 地开展执纪审查,有利于保护被审查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 纪检监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党纪政纪案件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回避的对象。回避的对象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 审查人员、参与执纪审查人员和协助执纪审查人员。执纪审查人员包括案件审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其中也包括纪检 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参与执纪审查人员,如参与执纪审查的 兼职纪检员、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等;协助执纪审查人员,如从其他机关或部门抽调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的专门 技术或专业人员等。
(2) 回避适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 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等规定,党纪政纪案件执纪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是本案被审查人的近亲属的;②本 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处的。
(3) 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①自行申请冋避;②被审查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要求其回避;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机关决定回避。(4) 违反回避规定的责任。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 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 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 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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