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担保的问题光凭我工作证,朋
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使用频繁,其帐上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在信用卡系列课程的第一讲我们谈 到信用卡法律关系时指出,持卡人不透支时,其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关系,其中持卡人是 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而当透支发生后,就变成了借贷关系,银行是债权人,持卡人是债 务人了(对于信用卡来说,透支是银行取得债权方位置最主要的一种方式)。 当银行处于债 务人方时,持卡人相信银行的资信能力,相信银行一定可以随时满足其支取要求。因为商业 银行要接受银行法的规制和中央银行强有力的监管,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信是有保证的。而当 持卡人为债务人时,银行却不相信持卡人一定能按时偿还透支,所以...全部
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使用频繁,其帐上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在信用卡系列课程的第一讲我们谈 到信用卡法律关系时指出,持卡人不透支时,其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关系,其中持卡人是 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而当透支发生后,就变成了借贷关系,银行是债权人,持卡人是债 务人了(对于信用卡来说,透支是银行取得债权方位置最主要的一种方式)。
当银行处于债 务人方时,持卡人相信银行的资信能力,相信银行一定可以随时满足其支取要求。因为商业 银行要接受银行法的规制和中央银行强有力的监管,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信是有保证的。而当 持卡人为债务人时,银行却不相信持卡人一定能按时偿还透支,所以银行要求持卡人提供担 保也就在所难免。
从信用卡交易的特点我们还可以看出,其发生透支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透支的次数是 不确定的,透支的数额也是不确定的。那么,持卡人所提供的担保到底担保了什么呢?
看一下发卡银行在其章程中是怎样规定的,“保证人向发卡行承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当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超过60天,发卡行有权从 第 61天起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 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发卡行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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