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如何赋予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实依据?

如何赋予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实依据?

全部回答

2018-05-17

4 0

    由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担负的职责以及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所决定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这也许正是世界上不少国家赋予律师这一权利的原因所在。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证明,赋予律师这一权利更加必要。
     第一,人们对于律师制度的理解和认同欠缺。我国没有律师制度的传统,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为他人代讼被认为是低下的职业,统治阶级的司法制度中更没有这种职业的位置,属于禁止之列,这种观念及制度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50年代律师制度的夭折正是这种影响的曲折反映。
    十一届三中全会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常常被指责为“丧失立场”、“为坏人说话”等,在《律师法》的制订过程中,对于律师的诉讼权利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但在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和确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尤其是律师对刑事诉讼的介入程度时,仍然谨慎不前,表现出这样那样不必要的顾虑,并加以不必要的或不当的限制等,说明人们对律师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仍然是欠缺的。
    这种理解和认同上的欠缺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第二,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司法制度不承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首先是被推定有罪的,没有辩护权利可言,为被告人辩护更为人们所不能容忍,这种观念的影响至今在司法人员中并未完全有效地消除,不时通过各种条件和场合表现出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也就相对更大。
       第三,刑事诉讼实践证明,不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不足以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律师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其它诉讼活动中因依法执业而遭到打击迫害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还相当严重。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每年至少发生十几起乃至几十起非法拘留、逮捕律师以及驱逐律师出庭的事件,其中1995年,被人们称为律师蒙难年,律师在执业中被人陷害而锒铛入狱者有之;因发表不同意见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者有之;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有之(注:杜钢建、李轩著《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81页。
    )。在刑事辩护中比较典型的如 1994年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志德律师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时,被浚县公安机关以包庇罪,受到侦查、审讯和逮捕,其中的主要理由就是指控冯在获悉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转信给其父母后,应该意识到他们串了供,应停止辩护活动,并将信件妥善处理(注:杜钢建、李轩著《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93—298页。
    )。   第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更加要求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介入的时间提前,介入的范围扩大,介入的层次加深,所担负的职责加重,其风险系数无疑也会相对增大,如果不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诉讼法所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能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不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尽快地建立起民主、科学的刑事诉讼机制。
    总之,在律师职业有着悠久传统并受到广泛支持和理解的西方法治国家,尚且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我国这样一个律师制度非常稚嫩,缺乏诉讼民主传统的国度,赋予律师这一权利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