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具有什
么权利义务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 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的扶养,又称隔代扶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本条就是关于隔代抚养义务(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和隔代赡养义务(孙子 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 “有负担能力”的含义
因为抚养或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含精神上、体力
上的扶助。所以,这里的“有负担能力”应指“人力”和“物 力”...全部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 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的扶养,又称隔代扶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本条就是关于隔代抚养义务(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和隔代赡养义务(孙子 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 “有负担能力”的含义
因为抚养或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含精神上、体力
上的扶助。所以,这里的“有负担能力”应指“人力”和“物 力”两个方面。“人力”是指对孩子或老人给予看护或照顾的能
力,“物力”是指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经济能力。
判断是否有负 担能力,目前并无明确标准。普遍认为,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
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换句话说,如 果履行隔代抚养义务或隔代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 生活,就是有负担能力。
反之,就是没有负担能力。
(二)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含义
这里的“父母已经死亡”指父母双方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并
不必然导致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 抚养子女的,应归属“父母无力抚养”这一情形。
“父母无力抚 养”应作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因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
故不能因失去工作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这里所说 的“父母无力抚养”主要指父母丧失抚养能力,一方面因病、残
而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又无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
(三)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含义
这里的“子女已经死亡”指子女均已死亡。有观点认为,按
照我国法律,如果孙子女行使了代位继承权,就应该有代位赡养的 义务,不能理解为祖父母全部的子女都已经死亡或都无赡养能力, 时,才产生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不能因为有代位继承权,就要履行隔代赡养义务。也不能因为
已经代位继承了祖父母一方的遗产,就要对祖父母的另一方履行赡 养义务。因为只要祖父母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就谈不上隔代赡养 的问题。
“子女无力赡养”应作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子女是父母的
法定赡养义务人,不能因为子女没有工作、下岗或收入微薄而免除 其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子女无力赡养”主要指子女丧 失或不具备赡养能力,一方面因病、残而丧失或不具备劳动能力,
另一方面又无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