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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回扣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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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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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扣现象产生的原因 1、回扣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具有刺激作用交易手段,是一种非正当的刺激交易手段。 回扣是在一种非正常状态下,交易双方采取的一种不易为人知的,非公平交易方式支付的价款。
  而这种交易价款的支出,是一种带有交换方式的支付,这种回扣可能是交易双方采取非常交易价款之后从溢价中向另一方支付的利后报酬,也可能是在正常价格情况下,将合法利润以出血方式向对方支付的报酬。   回扣确实是商品经济的固有产物,但并非就是合理合法的。
  正常的市场竞争是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比信誉。市场竞争应遵循公开、均等、标准统一等规则。而回扣由于是卖方用帐面价格以外的金额,来引诱对方或交易人员按照自己所希望的价格来达到交易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无回扣、回扣比例的高低就代替了价格、质量等成为竞争手段。
    就可能造成“劣货驱逐良货”、“商品难销,回扣开道”的不正常现象。可见,回扣违背正当竞争原则,违背价值规律,对正常的市场机制和商品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 2、回扣是市场交易机制中容易见效的诱惑手段,是交易双方便于操作又不易被发现的商业贿赂手段,鉴于其违法性不易认定,容易流行。
     市场交易需要靠买卖双方价格洽商去完成,因为在交易双方的价格洽商中有若干不确定的因素在起作用,卖方往往会在保住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满足买方的降价要求,如果是仅仅满足了降价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完成交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回扣了。
  在多数情况下,买方是为企业单位或团体完成采购任务,在商品价格多种多样无法统一的情况下,采购方就享有很大的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想要留住客户,完成交易就必须采取促销手段。
  而促销手段无外乎就是两种方式,一是把价格降低到买方容易接受的水平,另一种让买方获得格外的好处而决定购买。那么回扣就在第二种方式的范围内产生了,卖方可能会提出不降价而是格外给采购人员一定好处方式实现交易。
    如果这种好处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就是典型意义上的回扣。因为卖方向买方提出回扣之时,一般都要考虑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比例,而这个回扣的比例一般是在预期利润之外产生的。
  有时买卖双方为了满足采购方的回扣要求,可能会对商品价格采取非正常手段方式加价,而此时的回扣则属于溢价部分,即卖方仍然取得了预期的或者超预期的利润。  此时的回扣,则属于买方自己出资,而这种回扣实际上就是侵吞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团体的利益。
   因为回扣的洽商和实现都是在一种隐蔽状态下进行,即暗箱操作,不易被人发现。另外,有时回扣与折扣、佣金、中介费等现象容易混淆,不易被人们视为违法,回扣现象也就成为人们所周知的商业交易手段。  如果买方经办人拿的是明扣就不违法。
  而商业贿赂所指的是暗扣,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协议中未有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回扣。而暗扣是卖方为了和买方单位或具体经办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从本已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对方。
  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这种回扣给予关系可能出现倒置,也就是“倒扣”,即买方给予卖方回扣,这种回扣更像是一种赤裸裸的贿赂关系。  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由卖方虚增价格,从而使买方多支付货款,然后再由卖方将买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买方的具体经办人,这种情况就要涉及犯罪。
   3、回扣的流行及与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回扣现象的易通性及腐蚀作用。 回扣为什么在国内各行业那么普及,其主要原因,回扣这种现象具有易通性,即这种交易模式极易模仿和学习,甚至许多人无师自通。    另外,回扣可以迅速让人获得金钱收入,不出力,数额大,意志薄弱的人很难抵抗住金钱的诱惑。
  当一个人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抗腐蚀能力就至关重要。而金钱的腐蚀性往往会突破人的抵抗力而致使采购方被卖方俘虏而成为拿回扣者,当回扣交易达成时,回扣的那部分金钱在大多数情况都是通过溢价之后产生的,实际上仍然损害了购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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