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宋与小王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年后,小王发生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有一女,后小王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判私生女与其一同生活,小宋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以亲属权受损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小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小王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有一女,该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及对小宋的伤害等同甚至远甚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可依婚姻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之初衷,举轻以明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扩大适用,支持小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全部
小宋与小王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年后,小王发生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有一女,后小王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判私生女与其一同生活,小宋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以亲属权受损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小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小王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有一女,该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及对小宋的伤害等同甚至远甚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可依婚姻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之初衷,举轻以明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扩大适用,支持小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在支持王某的离婚损害赔偿后,对其单独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不应再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适用,不应支持小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小王行为给小宋造成的精神伤害,小宋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亲属权益受侵害为由,向小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对《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得任意扩大适用,小宋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小宋与小王所生女孩之间既无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也无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亲行为,小宋无亲属权受损害之事实,不得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之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宋的配偶权,该侵权行为损害了小宋的人身权益,给小宋带来了精神伤害,小宋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王的行为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小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何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学理上一般认为应当共同居住或生活达三个月以上方可认定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王的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小宋不能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小宋与女孩不存在亲属关系,小宋不能以亲权受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虽无对亲权的直接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及《婚姻法》第17条、第29条第1款均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亲权之确认。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即为法律对亲权的保护。
小宋与小王所生女孩显然不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小宋对女孩的抚养行为是否为拟制血亲行为,关键看其是否有拟制血亲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小宋显然系误以为女孩为其亲生而加以抚养照顾,其不存在拟制血亲之意思表示,他与女孩之间并无亲属关系,对女孩不享有亲权。
既无亲权,自不存在亲权受损害的事实,不能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之规定以亲权受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小王的不忠实行为侵犯了小宋的人身权益,可依《侵权责任法》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一般认为,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同居权(同居义务)、忠实请求权(忠实义务)、相互协助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等。《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均是配偶权这一人身权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小王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生育女孩,并一直隐瞒女孩不是小宋亲生女儿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小宋的配偶权,在小宋的亲戚、朋友、以及邻人之间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极大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利益,给小宋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依《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之规定,小宋可对小王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请求。
而纵观小王之不忠实行为,其主观上有故意或放任的过错,客观上有侵权的行为,且行为造成了小宋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备因果关系;小王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构成要件,小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得到支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