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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如何认定呢?

父母出资买房,性质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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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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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关于父母出资买房,性质如何认定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买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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