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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注意哪几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注意哪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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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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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  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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