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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纳税有哪些区别?

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纳税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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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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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销商品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增值税法规将委托代销货物和受托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 营业税对代销商品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这是由于代销本身的内含所确定的。 所谓代销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手续费。
      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此两部分收入,仍应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它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综合上述,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3)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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