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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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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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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个,其一是《劳动法》;其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除此之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依照上述法律,《条例》、《意见》及《解释》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 (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具体包括下列几种争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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