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想在税前加计扣除,具有严格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企业类型的限制: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能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虽健全但是不能准确归集开发费用的企业,不得扣除。
2、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限制: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全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想在税前加计扣除,具有严格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企业类型的限制: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能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虽健全但是不能准确归集开发费用的企业,不得扣除。
2、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限制: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发项目的技术领域限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研发费用内容的限制: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对上述费用内容进行了拓展,从2013年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下列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