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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何报销生育津贴及产检费用?

职工如何报销生育津贴及产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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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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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申请时间】 生产后2个月-6个月期间申报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本市户籍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外阜户籍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2。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符合晚育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同时申领晚育津贴,提供材料与生育津贴提供材料相同。
   【产检费报销材料】 女工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产后,可随生育津贴一同申报。     产检单据原件社保将留存,社保最高可申报1400元,员工需将产检费用单据复印件留存,待社保报销完毕后打印分割单,未报销部分费用可通过平安保险报销。
   1。产前检查收据、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单据(原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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