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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可以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吗?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可以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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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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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试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 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根据本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或者以担保等名义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对用人单位也要依法处罚。  关于扣押身份证件的情况,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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