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女性权利?
(一)立法方面
1。公法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应予以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应当作为一种暴力犯罪纳入刑法的范畴。一些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婚内强奸的罪名和涉及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相关内容。1791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7条中明文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这一规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公开宣布婚姻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缔约婚姻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此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在各自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同居”的对等义务,形式上确立了丈夫与妻子平等地享有“同居权利”,同时,在各自民法典中将婚内性暴力、性虐待的非法行为作为夫妻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 如:1894年的《日本民法典》、 1990...全部
(一)立法方面
1。公法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应予以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应当作为一种暴力犯罪纳入刑法的范畴。一些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婚内强奸的罪名和涉及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相关内容。1791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7条中明文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这一规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公开宣布婚姻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缔约婚姻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此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在各自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同居”的对等义务,形式上确立了丈夫与妻子平等地享有“同居权利”,同时,在各自民法典中将婚内性暴力、性虐待的非法行为作为夫妻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
如:1894年的《日本民法典》、 1990年《德国民法典》、1905年英国的《民法汇编》就有类似规定。1998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明文将婚内性暴力侵权包含于强奸罪之中。直至今日,在法律上已把婚内性暴力侵权刑事化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塞浦路斯、法国、加拿大、奥地利、丹麦、爱尔兰、墨西哥、瑞典,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等。
如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塞浦路斯的《家庭暴力预防暨被害人保护法》也规定,无需考虑强奸行为是发生在婚内还是婚外,只要是强奸,即构成强奸罪。
同时,有些国家对于婚内强奸的诉讼时效和刑罚都作出了规定,如瑞士刑法规定,婚内强奸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墨西哥对婚内强奸可判处8—14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害妇女性权利的行为,我国法律应当明文禁止。
对于婚内强奸的定性、诉讼时效、处罚都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立法,制定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不能再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含混其词。
2。私法对妇女性权利要予以明确规定。妇女性权利作为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妇女生而享有、不可剥夺的,体现在婚姻关系中这项权利是配偶权的内容,因此,很多国家将配偶权进行了立法,我国在这方面正在进行探讨。
在《婚姻法专家建议稿》中已经涉及婚内强奸和配偶权问题。如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同居生活权。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夫妻有平等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尽管在男女平等原则下规定了夫妻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这给界定婚内强奸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难。
所以将配偶权写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妇女权利。
(二)司法方面
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界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美国最高法院在1981年首判决丈夫强迫其已分居的妻子与之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国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对几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了判决,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99年12月24日,上海青浦法院做出的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卫明强行与其分居达16年之久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在不违背立法原则的前提下,已经先于立法确认了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犯罪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种判决仅限于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对于婚姻关系正常阶段的婚内强迫性行为,法院的判决却未必是这样的。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部门应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运用各种现行法律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案件进行慎重处理,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婚内强迫性行为本质上亦为犯罪的法律观念。办案人员要正确认识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它同强奸罪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消极对待。婚内性侵犯的被害人一般都是顶住各种压力才报案的,如果在办案人员这里也受到歧视,不光使其本人失去自尊心,也反映出法律工作者对妇女权利的漠视及其法律素质的低下。
2。把握强奸与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正确定罪量刑。由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发生于夫妻之间,其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具有特殊性,在办案中除了要像对待一般强奸案件那样重视证据外,还应更多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其婚姻状况,双方感情,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侵害人所采取的手段、被害人的态度等,进行正确的定罪。
在量刑时应区别于一般强奸案的处理,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妇女婚内性权利的保护仅仅通过将婚内性侵犯犯罪化的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妇女权利与男子权利的平等最终要靠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来实现。
首先,社会应该开辟更多更广的就业渠道安排女性就业,使之摆脱受压迫和被歧视的束缚,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从而实现男女在经济上的平等。其,妇女作为权利上的弱者,更要求全社会予以保护,除运用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和组织,如“妇女援助中心”等来保护妇女权利。
另外,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男子的自律意识,使他们无论在婚内还是婚外都以法律为最基本的尺度,尊重妇女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