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为其办
在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案件中, 需要向原告释明以使之明确诉讼请求:究竟是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书,还是要求出卖人代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仅在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形
成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代理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 务;否则,出卖人仅负有通知并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
在出卖人与买受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书或者调解书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于本判决(调解)生效之日起X日内代理
原告办理X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出卖人与买受人未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 况下,支...全部
在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案件中, 需要向原告释明以使之明确诉讼请求:究竟是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书,还是要求出卖人代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仅在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形
成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代理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 务;否则,出卖人仅负有通知并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
在出卖人与买受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书或者调解书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于本判决(调解)生效之日起X日内代理
原告办理X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出卖人与买受人未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 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于本判决 (调解)生效之日起X日内配合原告办理X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另,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 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
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
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上述规定要求商品房
的开发商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就是 俗称的“大产证”,在进行了初始登记之后,登记机关才会依据初始登记颁发房
屋所有权证,也就是俗称的“小产证”。
那么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几种情形:一是 开发商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此时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前置条
件,买受人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后,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买受人此时主张开发商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应予支持;二是开 发商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条件,但其怠于申请办理,此时,买受人要 求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并最终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以支持;三是开 发商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条件,原因可能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范围施工、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此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不成就,客观 上无法履行,故买受人主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经释明后仍坚持的,应当驳回 其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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