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侵权责任概念怎么理解?

侵权责任概念怎么理解?

全部回答

2018-04-23

1 0
    侵权责任的概念: 对于侵权责任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一般定义为: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要说明侵权责任需要从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解释。
   侵权行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上的私犯。罗马法上的私犯,意指对私人的侵犯,包括私犯和准私犯。  在近现代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上,对于侵权行为的名称不一,均未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学者的理解看,主要有过错说、违反义务说和责任说。
  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而这种过错使人遭受损害,因而可能引起民事诉讼。”[1]违反义务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而不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责任说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上述各说都是从一个层面来解读侵权行为,均有道理,但不论何种学说,实质上都强调行为人的过错。可以说,自罗马法后期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以来,过错也就成为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在许多情况下,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因此,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某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学者常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3]因此,有学者将侵权行为分为狭义的侵权行为与广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仅指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从中文字面意义上看,侵权意味着侵害权利,依通常解释,还包括侵害法益。  通说认为,权利包括相对权和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因此违约行为也可说是侵害债权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仅指不负有使权利人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的人侵害权利或法益。
  同时,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一些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也会使他人的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例如,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只能是不法行为。笔者曾经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出,侵权行为可以定义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4]现代法上,侵权行为应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由此可说,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民事行为;第二,它是一种非特定义务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行为;第三,它是一种不法行为,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也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既涉及责任与义务、债务的关系,也涉及侵权行为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  就前一种关系来说,尽管习惯上有时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也称为扶养责任,但法律上使用的民事责任是不包括这种含义的。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中规定的“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这里的民事责任既包括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含义,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含义。第二种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对不法行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则》第106条中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显然仅指民事责任的后一种含义。关于侵权的责任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立法例是民事责任仅指侵权的责任,如法国;另一种立法例是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的责任又包括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德国等。
  《民法通则》是采取第二种立法例的。债务不履行是违反了约定的特定义务,而侵权则是违反了法定而非约定的义务。因此,民事责任应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义务。
     在传统民法上,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但债务不履行责任中的债务是不包括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为法定之债,债务不履行责任仅指约定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称为违约之债。
  郑玉波先生指出,“侵权行为无论其为一般的,抑为特殊的,一经成立,即发生损害赔偿之效力。  [5]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行为之效力,为损害赔偿债权之发生,无论在一般侵权行为或特殊侵权行为,皆明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6]因此,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就往往限定在损害赔偿责任上。然而,侵权行为发生的效力决不能限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郑玉波先生说,”损害赔偿乃事后之救济,仅能填补已生之损害。  因而对于侵权行为尚在继续,或有将发生之虞之情形,若无排除(即使侵权行为)或预防之方法,而坐待事态扩大或发生,徒委诸事后之救济,实对于吾人权利之保护,未免不周,故法律乃有另认侵权排除请求权及侵害预防请求权之必要。
  “[7]史尚宽先生指出,”损害赔偿,为事后之救济,即以既生损害之回复原状为目的。  其尚继续或有反复之虞之违法行为之除去或防止,或正将开始之违法行为之防止,即是否有不作为请求权,学者意见不一。
  然侵权行为之理想,不仅在事后之补救,而对现在及将来之侵害,须有排除及预防之方法,始可达其目的。“[8]这也就是说,侵权的责任虽以损害赔偿责任为常态,但也包括其他的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如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等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 赔偿损失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者往往仅限于以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来阐述。例如,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学者通常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也只是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的例外的角度上来阐述应由何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看,各种不同的责任方式的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果就侵权责任的共同构成要件上说,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权益受侵害和行为的不法性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三要件。
  因此,侵权行为的定义应为:侵权行为是指违约行为以外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为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