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贪污犯罪的主观方面
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明知是公共财物,并且故意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
3、贪污犯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保管;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非法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最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产。
《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贪污犯罪的客体
贪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