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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单位应缴款项如何核算呢?

民办教育单位应缴款项如何核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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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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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单位不属于预算管理单位,不存在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问题。但也会有其他上缴任务,如上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上缴社会统筹金,上缴社会保障金等。
   民办教育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但这并不是说不能获得“盈余”。  这里的盈余应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实质是盈利,也就是“所得”。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教育单位作为法律主体是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所得税。
   再者,对民办教育单位的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回报”。这个“回报”也应视为投资者个人“所得”。从这个意义上说,出资人或举办人获得的这项“所得”也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也应该是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工资收入超标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所说中,民办教育单位应该是需计征双重所得税的组织。即民办学校缴纳学校所得税,举办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国家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给予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倾斜应另当别论。
  最近,《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到:“民办高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优惠”。  这是政策上的差异,并不代表民办高校不是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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