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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标的物能否视为债务已履行?

提存标的物能否视为债务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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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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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 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 然产生对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
  提存使债务人与 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提存的主要效力。  《合 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向债权人给付提 存标的。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 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 国家所有。”在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 权人承担。  但是,因提存机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构 负有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倩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 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 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 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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