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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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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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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一种是企业直接单独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此时保密协议独立于劳动合同。但无论哪种方式,保密协议都要遵守合同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用人单位提供规范合同的时,用人单位需要对保密条款作必要的提示性说明,以免造成协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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