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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有哪些情形?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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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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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两个分别存在的物,但客观实际中,这两个独立的物确需相互依存,宅基地是其上房屋存在的基础,而地上房屋直接体现了宅基地的价值。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分为下列情形: 1。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承受主体,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资料,从立法上,对宅基地规定的细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得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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