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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有何不同?开除与除名?

开除与除名、辞退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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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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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称《条例》)第12条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予以行政处分,具体包括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可见,开除是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其适用对象一般只能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起书面申诉。
   《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显然,除名的适用对象,一般只能是旷工达到一定程度并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职工。
  除名是具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专门针对职工旷工现象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2条精神,辞退职工必须具备三项条件:①职工有违纪行为;②经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仍然无效;③违纪行为尚不够开除和除名条件的。
    《规定》只适用企业的固定职工。对于按照《规定》应当辞退的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审批权,由厂长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
     职工因被开除、除名、辞退发生的争议,都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自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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