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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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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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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从法理角度来讲: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从会计处理上来讲: 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3、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
  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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