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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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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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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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