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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申请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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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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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几种情况,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见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 第(2)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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