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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到底该不该有补偿吗?

带有院落的房屋,院落到底该不该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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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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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  但是,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时真的任何补偿都没有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对于不带院落的房屋和带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征收的时候给予同等的对待,未免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当然在对带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时根据房屋所有人对院落的使用情况,对院落作出合理的补偿。
   在2011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也紧急作出了《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被征收人依法房屋院落和空地的补偿,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被拆迁人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受偿权利,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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