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论《慈善法》施行一周年
一、对于《慈善法》社会促进作用的看法 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媒体界人士表达了一种观点,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一周年了,却没有看到由此激发出多大的社会潜能。 由此认定《慈善法》的作用不能令人满意。 这里提供一种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对于法律的第一种期待是,通过法律的出台,为社会进步开路,因而,法律的出台将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启动;对于法律的第二种期待是,法律是此前整体社会进步的汇总与法律形式的固化,并为此后社会的进步奠基,于是,法律的出现不会产生太大的波澜。 我们国家《慈善法》的出台应该大致属于第二种情形,因而它只是社会整体进步中的一个半...全部
一、对于《慈善法》社会促进作用的看法 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媒体界人士表达了一种观点,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一周年了,却没有看到由此激发出多大的社会潜能。
由此认定《慈善法》的作用不能令人满意。 这里提供一种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对于法律的第一种期待是,通过法律的出台,为社会进步开路,因而,法律的出台将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启动;对于法律的第二种期待是,法律是此前整体社会进步的汇总与法律形式的固化,并为此后社会的进步奠基,于是,法律的出现不会产生太大的波澜。
我们国家《慈善法》的出台应该大致属于第二种情形,因而它只是社会整体进步中的一个半标志性半实质性的里程碑。 《慈善法》是对此前十几年、二十几年公益领域社会变革的固化,或者说,既有的变革已经在自己的轨道上前行了许久一段时间。
其中既包含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的巨大促进,也包含2008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社会唤醒作用,还包含着最近几年里互联网平台出现后给公益事业带来的激活作用。公益事业每一年都在前行,以至于在《慈善法》出台前的一段时间里,非公募基金会中的一部分已经实质性地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募捐了,而《慈善法》的出台,则把这个事实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非公募基金会也可以通过申请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则是另一个质变,而在之前,社会公众以个人、家族、机构的形式想创办基金会,其实是并没有合理合法途径的。诸如此类,我们可以举出多种质变性的变化以及更为众多的量化变革。
从这一意义上,《慈善法》出台的积极评价,则取决于我们对于十数年来基金会发育状况的评价。它首先呈现出两份非常积极的含义,如下。 二、慈善法的两份积极意义 1、《慈善法》将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组织合法化 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是一种具有独特意义的组织类型,在其身上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属性集于一身,而将此三种性质同时具有的组织类型也只此一类。
第一,慈善组织代表某种共享价值,在其中,大家倡导爱、倡导平等、倡导相互接纳,这份人类的共享价值在这里得到了最良好的体现,以至于我们能够看到,诸多不同宗教的信仰者在同一组织中相安无事、和美共处。
第二,慈善组织代表着一种依照民主治理结构而存在、依照公共精神的主导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其组织的治理模式与社会的参与方式,都使其成为了现代社会参与式民主的最典型体现者之一。 第三,慈善组织要做好,必须得有专业性。
基金会绝不是简单的把钱接过来、递出去那么简单,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必须把钱转化为服务、管理,然后再递送给终端用户,期间需要的是专业能力。资助型的基金会也必须知道谁是专业的、谁是不专业的,然后决定该资助谁。
以上三条,第一条是共享价值,第二条是参与式民主,第三条是科学性、专业性,将三者合而为一的只有基金会或更广泛的慈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我们承认它的法律地位,给它更低的进入门槛,给它更大的支持,这是社会当下最大的进步。
《慈善法》出台实施一年,到现在为止风平浪静,应该认为,越是风平浪静越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