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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上海地区使用权房屋的一些法律问题

  请教各位法律高人指点:家里的房子是使用权房,原来房票本上的承租人及户口本上的户主都是外公一人,现在他过世了.需要更改.现在房子里面的户口情况是外公的两个儿子及两个儿子的配偶和子女都在里面,但实际居住在里面的是大儿子一家.因小儿子一家不住在这里,只是户口在里面,考虑到以后拆房可以分取相关利益,现小儿子提出希望将其设定为房屋承租人,而户主由大儿子来当.经过家庭协商,大儿子表示同意,但现在仍不疑问:1.由于承租房屋一直只注明了承租人是谁,并没有在房卡上面注明共同居住人是哪些,也就是说大儿子一家实际居住在里面,但并没有在房卡本上体现,所以这会不会因为以后承租人有一定优先权或特权,而反而影响实际居住在里面的大儿子一家的利益?2.如果房屋拆迁,承租人是否会得到的分配多?3.是否必须在小儿子成为承租人时,一定在里面也注明共同居住人是哪些比较保险?还是只要有户口在就不用担心?因为大儿子会成为户主.由于搞不清楚,承租人,户主,有户口在里面,等等这些关系,所以想请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士请教.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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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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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遇到房改,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有优先购买权 ,与户口无关。如果这兄弟俩都是承租人老大在这住应该老大更优一些。但单位会让其家庭内部商议,息事宁人的办法有可能同意兄弟二人共同购买。
   2、如果拆迁时没有房改,这房的产权还是单位的,单位有可能先行房改,购买了这房改房的即为被拆迁人都享受拆迁待遇。  但这房的拆迁面积还是那么多,兄弟自己分吧。 如果拆迁时单位把房直接卖给开发商,居住人则成了无房户。
  这时户口有用了,“三在”者可享受“代建房”待遇。“三在”即房在、人在,户口在,缺一不可,只挂户口的不好使。 3.在这住不是写的,而是必须实际在这住的,到时开发商要组织人员到户查验的(每个居住人要有一张床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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