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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亡如何赔偿

  我父亲是我们县交通局的路政员,于2007年4月28日在交通局组织的一次稽查行动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父亲当场死亡(我父亲没有开车),还有两位我父亲的同事受了重伤。肇事车已扣压。交警队责任任定为交通局负主要责任。事情发生后,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听单位说有什么赔偿金,到现在还没有赔付,我想让你帮我一下我家具体能够得到哪些赔偿。
  我找了单位好几次,单位老是推拖,说我父亲的工亡赔偿需要等和我父亲一起受重伤的同事评残后才能赔付。(可有人告诉我说工亡的可先行赔付,如果说那两位重伤的要三五年才好,我也要等三五年吗?)我不知道他们说的对不对,现在家里面只有我母亲今年52岁,妹妹19岁,我25岁,母亲体弱多病,妹妹还在上学。
  我想麻烦您,给我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另外帮我算一下,我家能得到多少赔偿,赔偿都涉及到哪些。(我父亲基本工资为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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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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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你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向你父亲单位申请,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你一定要通过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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