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一规定表明,我 国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采取的是原则禁 止、例外允许的态度。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经登 记主管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 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所设 立的分公司,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所设立的分支机 构等。 担保法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原 因在于其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但毕竟没有独立的法...全部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一规定表明,我 国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采取的是原则禁 止、例外允许的态度。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经登 记主管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 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所设 立的分公司,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所设立的分支机 构等。
担保法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原 因在于其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但毕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更不能独立地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担保 法对此又有例外规定,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 面授权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提供担保。这一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法人书面授权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时, 就已经默含着该法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分支机构作保 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 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 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 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 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 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 规定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