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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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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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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晖交通律师回复: 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根据相关规定呢,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且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个人建议最好由律师指导做伤残鉴定,可以在最佳的伤残鉴定时间在资质好的伤残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这样有助于提高伤残等级。
  这样一来能够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也会比较高。

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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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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