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可以贷款吗?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生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
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发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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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按照一般贷款收取利息。如果在校期间(包含硕士连读的)利息都由国家财政补贴,是不算利息到个人的。具体如下: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 国家财政如何对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
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 注意: 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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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