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这里的赔偿权利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6) 需要注意的是,遭受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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