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发生时,对于受损害方扩大的损失,违约方应该赔偿吗?
根据本朝《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受损失方应当负担不因为己方主观原因致使损害扩大的义务。
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害,违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义务在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