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是否必须 签订书面合同呢?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 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 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 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 担保的范围;(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