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具体如下:(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3号)的规定:①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 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企业整体资产置 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 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 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 25%的,经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 的所得或损失。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③ 按第②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具体方法是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 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人资产的成 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 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 为换人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2)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暂不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 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 税所得。
(3)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 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4)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 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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