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买卖
我是扬州市邗江区李典镇新滩村人,98年下半年我母亲以5800元将老家宅基地房屋卖给了外省王姓人士。当时签了合同。我一直在外打工租房住。现在孩子大了,手头稍有结余,但城市房价太高,想回老家盖房。我查询过相关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我母亲卖房时是农村户口,只有这么一处住房;买方是外省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双方私下签了合同,没有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我也曾尝试过跟对方协商将房屋归还给我,无奈买方侄子现任村长,我常年在外打工,在村里势单力薄。现只能诉诸于法律。请问庄律师,如果打官司,我能讨回老家房屋么?(卖房时还没有房产证,所以房产证没有转让)[展开]
李***
2017-10-11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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