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承担?证人作证所产生的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原《刑事诉讼法》缺少对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这使得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本次修订特地增设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该规定明确了证人作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司法机关承担,由财政保障,这样有利于保障经费出处,激励证人作证。此外,本次修订还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