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组织;(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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