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哪些情况下应予立案呢?
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nb
sp;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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