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可以以公司未足额年休假工资或高温补贴等解除合同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条例已明确认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职工支付的,是“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且,由于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实际还应支付200%的工资,所以,这种情形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性质非常相似,既然节假日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范畴,那么没有理由将年休假工资排除在工资范畴之外。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司法实务界也是有争议的,本次《纪要》是将高温津贴排除在工资范畴之外的。但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而本《纪要》发布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看来发生了观点冲突,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极大的矛盾分歧。 鉴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级要高于高级法院的《纪要》,为维护司法权威,高院应尽快出台规范,将高温津贴确认为工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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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