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査权,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这一 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 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 则上不予审查。第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査标准,主要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 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 权、
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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