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形成的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 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人,应当列为公司 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徉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的政策性搬迁收人,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不能用于规定外的其他用途。